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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业保险政策
发布时间:2020-08-23 04:18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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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迁失业保险办理指南

 

办理条件

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:

(1)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;

(2)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

(3)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

宿迁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
1、终止劳动合同的
2、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
3、被用人单位开除、除名和辞退的
4、因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,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
5、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,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
6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。

办理材料

1.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;

2.《宿迁市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》;

3.身份证复印件;

4.二寸照片。

办理流程

1.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,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,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、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,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。

2.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,到上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。

3.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,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。

4.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,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。